非法集结 大律师:罪成可囚五年

2020-04-19 00:00

(星岛日报报道)有大律师指,组织及参与非法集结,以及参与公告未经批准的游行两项罪名,同样属于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公安条例》,一旦罪成,两罪最高可被判囚五年。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今次被捕者全部涉违《公安条例》第十七条,条例清楚列明,任何人在无合法权限或无合理辩解情况下,明知而参与或继续参与此等未经批准集结,或明知而成为或继续成为此等集结的成员;以及任何人举行、召集、组织、组成或集合,协助或牵涉于举行、召集、组织、组成或集合的未经批准集结,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囚五年;若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五千港元及监禁三年。

至于参与公告未经批准的游行罪,陆相信罪名涉及《公安条例》第十三条,并解释即使警方发出反对通知书,或未经警方批准,但有人仍然向外公告及参与相关游行,即属违法,罚则与第十七条一样,若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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