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警碍采访案 律政司:13记者不反映全部事实

2020-04-18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香港记者协会指警方在反修例示威中以强光照射记者及摄影机等方法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去年入禀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警方妨碍记者采访、政府不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决定。

案件昨于高院聆讯,律政司一方指单凭十三名记者单方面提出的控诉,并不能反映全部事实,且新闻自由并非绝对及毫无限制,记者阻碍警方执行职务属活罪难逃,希望法庭不应接纳记协所指的「假设性事实」。法官周家明听取双方陈词后决定押后至六月,以候处理其他同类案件才会一并颁布判词。

本案申请人为香港记者协会,答辩人为警务处处长及律政司司长。代表记协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在庭上指,十三名曾到集会及示威现场采访的前线记者提交了供词和影片证据,指控警方持续并有系统地对记者施以非必要及过分武力,例如向记者喷射颜色水炮、胡椒喷雾及催泪弹、恐吓记者将会被捕等,有关供词已足够成为表面证供的基础。

戴启思指记者行使传媒监察的作用,有权到场目击事件来报道实况,而记者并非示威活动的参加者,警方理应分清示威者及记者的分别,故认为警方的决定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另资深大律师彭耀鸿指,六一二至今已超过十个月,数以千计的示威者被控,其案件已到判刑甚至上诉阶段,认为政府不应拒绝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

代表答辩方的资深大律师孙靖乾反驳指,记协一方提交的记者供词均单方面的假设性事实,但司法覆核不包括进一步的事实调查,故认为法庭不应受理本案,事实上,去年六月至十月有多于四百个公众活动,每个活动的性质、规模、参与人数、示威者的行为、人群控制的需要亦有所不同,故分辨记者及示威者有一定的难度。而新闻自由并非绝对及毫无限制,记者阻碍警方执行职务亦是活罪难逃,警方驱散行动并不是针对记者,而是针对所有在场人士,故认为警方的做法合理及合乎比例。大状又指,警方亦有不少措施去协助记者采访,如警方新闻稿、警察公共关系科、警察记者会等。 案件编号:高院宪法及行政诉讼二九一五——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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