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倡暴动案「缩龙」 案情轻可交裁判法院

2020-01-23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反修例风波持续至今已踏入第七个月并已衍生多不胜数的法庭案件,有关暴动等案件大大加重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负担。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早前已表示司法机构正考虑延长开庭时间,以迅速处理这些案件,近日更有法院晚上八时突然开庭处理案件的情况。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指,严重控罪的案件转介至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需时,但鲜为人知的是裁判法院亦有权以《简易程序》处理最高刑罚为判监五年的暴动案,故提倡律政司应考虑把案情较轻微的暴动案,安排在裁判法院处理,以让案件能尽早进行审讯。

江乐士对于律政司只控携有汽油弹的示威者「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倍感愕然,皆因「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的最高刑罚仅为三年监禁,他认为律政司日后面对汽油弹案时,应控以最高刑罚为监禁十四年的「制造或管有炸药罪」。正如律政司不满近期侮辱国旗罪的判刑过低,大可考虑到示威者在损毁国旗前须从政府建筑物「盗取」国旗,又或是使用已被盗的国旗,故强烈建议律政司除了控以「侮辱国旗罪」,更应加控如「盗窃罪」等罪,来确保一旦罪成有更具阻吓性的刑罚。

据悉,涉及反修例的示威案件,警方先后拘捕七千一百四十五人,其中已有一千一百零四宗个案提出检控,而涉案的被告陆续在法庭认罪,民众争相质疑法官或裁判官会否因政治立场而偏颇判刑,江乐士资深大律师强调,法官拥有判刑自由及酌情权,不同的法官在处理不同的案件时,自然会考虑其不同的背景及案情,进而作出不同的判刑。这些「不同」合理又合法,并非像网上舆论所指「法官持有政治偏见或作出不专业的法律判断」。如律政司认为判刑过轻时,唯一「加刑」方案只能考虑向上诉庭申请刑罚覆核,等待上诉庭裁定近期严重或猖獗案件须否提高刑罚至监禁来达到阻吓作用。

近期惹来热议的侮辱国旗罪成个案中,被告罗敏聪仅被判二百小时社会服务令,裁判官判刑时曾指香港对侮辱国旗案「没有量刑指引」,令民众对于判刑轻重倍感疑惑,又批评社运人士古思尧去年侮辱国旗罪亦只被判囚两个月,故衍生裁判官是否偏袒示威者而轻判的质疑。

然而,江接受本报访问时解释指,「量刑指引」只能由上诉庭所颁布,裁判法院案件的作用只是「仅供参考」,裁判官如认为案例没有帮助时,有权不考虑裁判法院的同罪案件,由于古思尧数次侮辱国旗的案件均在裁判法院处理,可见指控裁判官没有依据古思尧案例而判被告监禁的说法并不成立。他称,虽然社会服务令明显不比判囚重刑,但裁判官所判处的社会服务令已属二百至二百四十小时的最高刑罚,故仍可大幅削减被告的自由。

江乐士指,并非每条控罪均有「量刑指引」,更何况因政治动机而犯案从来不是减刑因素,如控辩其中一方不满裁判官所作之判刑,便应向上诉法庭申请覆核刑罚,上述的侮辱国旗案正正因律政司不满判刑过低而提出上诉,其覆核申请将于三月四日于上诉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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