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称遭警「酷刑」 反对证物呈堂

2020-01-04 00:00

(星岛日报报道)二十二岁理大男学生被指于去年九月二十一日在旺角警署外,涉嫌藏有锤仔、打火机燃料、玻璃樽等物品,他早前否认一项藏有攻击性武器,案件昨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辩方反对所有证物呈堂,除了早前指警方在没有基础下拘捕被告,属非法拘捕外,昨提到被告在非自愿性下交出证物,以及遭警员打伤眼睛,构成「酷刑」对待,要求不可将证物呈堂。由于涉及《基本法》及宪法议题,案件现押后至下月十日以待控方索取律政司指示。

辩方大律师早前指出,警方在没有基础下拘捕被告吴俊伟,为非法拘捕。昨日则提到被告遭警棍打伤左眼,其后被警员命令穿上防护装备拍照,属非自愿下作出的证供,法庭亦不应采纳;另外辩方表示若公务人员行使公职时,对被捕人士作出剧烈痛楚即等同酷刑,已构成「酷刑」对待,亦因此不应将证物呈堂。

控方则主张只需争议「检取手提电话声明书」及其他手机相关的证物能否呈堂,就其馀证物裁判官只需考虑是否信纳警员的证供。另外由于辩方提出本案或构成「酷刑」成分,由于涉及《基本法》及宪法,需时以书面形式向律政司索取意见,案件押后至二月十日再讯。

二十二岁被告吴俊伟,为理大会计系四年级学生,他被控于去年九月二十一日,在旺角弥敦道与太子道西交界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一个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块布)、一罐打火机燃料及一柄锤。

案件编号:西九龙刑事三七二九——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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