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内地生藏伸缩棒囚六周
2019-11-08 00:00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直言控方选择以《公安条例三十三条》起诉,判刑受制于监禁或入劳教中心。罗官考虑到陈管有的伸缩棒有可能是用作自衞,他从未展示或使用,故无任何证据证明陈是参与暴动之一员,如采纳劳教所报告的建议,陈将「失去一段相当长时间的自由,未必合乎比例」,故判其即时监禁九星期,扣除因承认罪行的三分之一刑期后,须监禁六星期。
辩方大状透露,二十四岁的陈子谋(见图)在重庆出生,从小喜爱音乐,自十五岁来港后成绩一直名列前茅,曾获院长嘉许名单(Dean’s List)。他解释当日须回深圳教钢琴以赚取生活费,其后拟回到宿舍,惟地铁因公众活动停驶,陈遂举高双手、友善地上前向警方询问如何离去,可见其并无参与示威游行的意图。辩方续称陈无刑事定罪记录,如今坦白承认控罪,节省法庭时间,冀法庭可判短期监禁的刑罚。案件编号:西九刑事三四四〇——二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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