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胜诉 欧盟以外毋须守「被遗忘权」
2019-09-25 00:00
欧洲法院二〇一四年五月裁定认可「被遗忘权」,允许人民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向Google等搜寻引擎业者要求移除特定搜寻结果。当时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若有人认为搜寻结果中的讯息「不足够、不相干或已过时」,有权要求把这些讯息删除。若搜寻引擎公司拒绝,他们可请求法院或资料保护当局介入处理。例如一名西班牙男子不满Google把他无力缴付债务,而被逼拍卖房子的讯息放在搜索结果中,声称那笔债务已经还清。他向Google提出要求后,Google在搜寻结果中必须把这项资料移除。
今次法国政府对Google的案件,则测试欧洲法律约束力是否能延伸到欧洲以外。欧洲法院昨日指出,目前根据欧盟法律,搜索引擎业者并没有义务要在所有版本的搜寻引擎执行这类搜寻结果移除行动,「然而,欧盟法律要求搜寻引擎业者,要在所有欧盟会员国相对应的搜寻引擎版本上,执行这类的搜寻结果移除行动」。
这宗案件源于法国资讯与自由全国委员会(CNIL)于二〇一六年对Google罚款十万欧罗,理由是Google在受理所谓「被遗忘权」要求时,拒绝全球性地移除网上搜寻结果中的敏感资讯。对此,Google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后者便向欧洲法院谘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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