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选举呈请「惨胜」
2019-09-03 00:00
选举呈请申请人为周庭,答辩人为时任选举主任邓如欣,以及去年在立法会港岛区补选中胜出的区诺轩。
法官周家明在判词中指出,周庭身为以「民主自决」作最高纲领的政党「香港众志」创始人及前常委,时任选举主任邓如欣根据周庭的背景及传媒报道,而一口咬定周庭不会拥护《基本法》并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给予合理机会让周庭解释她是否真心真意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便取消其参选资格,这做法违反自然公义及程序公正。
周家明表明,选举主任理应在当时给予周庭机会,进行驳论及说服选举主任批出其参选资格,不必急于取消周庭的参选资格。周官批评选举主任的行为属「实质上不当」(Material Irregularity),下令选举主任需付三分之二的讼费。
周家明又指,《基本法》列明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周庭身为香港永久居民应享有《基本法》第二十六条所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亦能享有《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二十一条所保障,应有权利参与政事并在选举中投票及参选。
周庭在庭外回应记者提问时形容胜诉为「惨胜」,她说法庭虽裁定选举主任严重违规,但重新确立选举主任有权判断参选人政治主张进而DQ,任何提出「独立」或「自决」的候选人仍难以获得参选资格。
政府发言人表示,原讼法庭裁定由于选举主任并未给予呈请人机会就其意向作出解释,成为今次补选欠妥之处的关键性,政府会研究判词,及徵询法律意见,以考虑如何跟进。政府注意到,原讼法庭裁决再次确认参选人须于提名表格内示明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区声明的规定,是对获提名和参选的实质法定规定和先决条件,并确认选举主任在公共选举中有权力就参选人于提名表格内所作声明是否真诚而决定有关提名是否有效。
根据《立法会条例》,今次裁定会在有关人士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的限期届满之前 (即九月二十日前) 暂缓生效。如有人针对裁定向终审法院上诉,则在终院裁定受质疑的当选人并非妥为选出,且裁定没有另一人是妥为选出时,选管会须按照相关法例安排补选。
政府相信选管会会留意相关司法程序最新情况,在有需要时会安排立法会补选。案件编号:高院宪法及行政诉讼八〇四——二〇一八。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