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占旺藐视法庭 刑期上诉押后裁决

2019-04-04 00:00

(星岛日报报道)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于二〇一四年占领运动期间,在旺角阻碍执达主任清场,事后因刑事裁定藐视法庭被判囚三个月。黄之锋昨向高等法院上诉庭申请刑期上诉,其大律师强调黄之锋并非扮演领导角色,法庭不应因为他活跃于社运而重判他,合适刑期应为缓刑或短期监禁。律政司反驳指,黄之锋有份鼓动示威者,法庭应予以较重刑罚。法官听罢陈辞押后裁决。

黄之锋入狱六日后获准保释等候上诉,代表黄的资深大律师骆应淦昨指出,原审法官形容黄之锋以扩音器质问执达主任的身分和权力,是「挑战」对方,但挑战一词只是笼统讲法。事实上,黄之锋只是想确认执达主任身分。

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指,身穿制服、手持法庭命令的执达主任明显是要清场,但逗留现场的群众仍向执达主任质问「人是否障碍物」。骆应淦承认,黄之锋当时未必需要「开咪」,但黄之锋妨碍清场的行为并非最坏的案例。他或非真心愿意公开与执达主任对质,而只是想「顺应民意」。

骆应淦续指,黄之锋在示威中角色较显著,不代表他积极妨碍清场,法庭不能因他社运人士的身分而惩罚他。另外,黄之锋被捕时年仅十八岁,法庭应参照终审法院案例,改判黄之锋缓刑,或减刑至让他即时获释。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陈政龙指,黄之锋「开咪」激起现场群众情绪,令现场对立气氛更紧张,幸好未酿成暴力冲突。即使黄之锋并非策划者,他确有份妨碍执达主任清场,无可避免要接受较重刑罚。

对于黄之锋犯案时的年纪,陈政龙认为在同类案件中,主审法官有酌情权决定就被告年龄赋予多少比重。

法官潘兆初质疑,原审法官并无就此点赋予任何比重,亦无解释原因。陈政龙承认原审法官在判词中对此只字不提,但他必然已在宣判前考虑过大律师就此方面的陈辞。

案件编号:民事上诉一四——二〇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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