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修订选举法例 增选民虚假陈述刑罚

2018-10-19 00:00

(星岛日报报道)立法会昨日召开《2018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政府就修订《选举法例》提出条例草案,包括提高涉及选民作虚假陈述的刑罚,以及豁免第三者网上发表意见而构成选举广告的电费及网费。多名建制派担心加重罚则会影响选民投票意欲,亦关注经常往返内地的港人有否投票权的问题。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局长陈帅夫在会上表示,条例草案将选民作出虚假陈述刑罚,由现时第二级罚款,即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提升至第三级,即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两年。民建联蒋丽芸表示,作出虚假陈述的刑罚愈来愈重,担心影响选民的投票意欲。陈帅夫指,条例草案中的罚则与「发假誓」等同类型罚则相若,不算过重,选举事务处亦会取得平衡,如发现地址有不合理的地方,会向登记选民查询,若选民只是「手民之误」,不小心填错或记错地址,选民亦可向选举事务处作出更正。

民建联陈恒镔怀疑有人滥用举报虚假陈述的机制,令无辜市民被传召出席聆讯,惹来「无妄之灾」。陈帅夫表示,在条例草案中,举报者须提供充分资料解释举报其他选民的原因,若举报者缺席聆讯,审裁官亦可以此理由宣布举报无效,以减少滥用机制的情况。教育界叶建源指,目前有关罚则只提及关于作虚假声明的选民,质问涉及教唆、诱使他人作虚假声明的情况应如何处理。陈帅夫表示,两者情况一样,涉及教唆、诱使他人作虚假声明的刑罚亦与作虚假声明的刑罚相同。

经民联梁美芬及民主党黄碧云关注经常往返或长居内地的港人,是否仍然拥有投票权,陈帅夫指正研究如何处理有关问题,强调当中涉及大量法律问题。

政府提出放宽在互联网发布选举广告的规管,按现行法例,任何人在社交平台表态支持候选人,就已经符合选举广告的定义,即使是在facebook上就参选人发表意见、赞好、分享、转载,而当中所涉及的费用会当成选举开支,需要申报。政府为免市民误坠法网,提出修订若选举开支只属电费及连接互联网所需的费用,将获豁免刑责。

建制派谢伟俊表示,维持社交网站及组织网上人脉网络支出庞大,很多社交网站在选举前已打好基础,政府无法计算有关费用,批评相关修订「用石器时代方法管理IT年代」。陈帅夫回应指,现时网络广告所涉及的费用远远多于电费及网费这两项,其他选举期间所使用的费用仍然需要申报,而电费及网费是市民的生活开支,修改条例是为免市民在单纯分享社交网站帖文或讯息时误堕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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