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拒批律政司终极上诉

2023-12-09 00:00

黎智英等七名民主派人士涉组织集结罪脱,律政司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被拒。
黎智英等七名民主派人士涉组织集结罪脱,律政司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被拒。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七名民主派人士,2019年8月18日参与维园流水式集会,经审讯后被裁定「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囚8至18个月。七人早前就组织罪上诉得直,参与罪的上诉则被驳回,律政司就组织罪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但上诉庭指其争议早在上诉裁决中处理,拒向律政司批出上诉许可。上诉庭另认为有关法庭需否在执法层面上作出相称性分析的问题,涉及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就此争议向七人批出上诉许可。

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李柱铭七人早前均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两罪提出定罪上诉,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国雄、何秀兰四人提出判刑上诉。上诉庭分析指七人仅出席和参与涉案集结,并站在游行队伍的最前列,控方不足以证明七人曾组织或协助组织涉案的未经批准集结,故裁定七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黎智英等四人获减刑至监禁5至12个月,但上诉庭认为七人曾明知涉案集结未经批准但仍参与的证据确凿,故驳回七人就「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诉。
准黎等上诉参与非法集结罪

律政司不服七人「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得直,今年8月21日向上诉庭提出法律问题,欲获批许可上诉至终审法院。律政司希望终审法院可以𨤳清《公安条例》第17A(3)条中「组织」一词的定义,而且不论事先有何计划、安排或管理,指挥或领导游行的行为会否构成罪行所指的「组织」行为。

上诉庭昨颁布书面判词指,律政司的上诉理据大部分都围绕上诉庭早前已解决的事实争议,该判决已清楚指出「组织」一词没有专门、技术性或法律意义,通常意味某人积极参与、安排、规划或管理一项行为或活动,并对该行为或活动负有责任,亦已裁定从形式或实质上来看,控方无法证明七人是游行组织者,但表明游行领导者并非永远不可能成为游行组织者,组织罪能否定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别案件的证据及有关事实。

律政司认为「组织」的定义值得由终审法院作出最终诠释,而其法律问题对规管公众集会有实质而重大的影响。但上诉庭指其裁决结果虽然并非对律政司有利,但已一一解答相关的事实性问题,而且律政司没有指出上诉庭对「组织」一词的定义诠译有误,上诉庭认为它已对「组织」的定义作出正确诠释,终院亦难以在忽视事实基础的情况下,独立处理律政司的法律问题,故拒绝向律政司批出上诉至终院的证明书。

七人不服「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上诉被驳回而申请终极上诉,均质疑该罪执法层面的合宪性,希望终院裁定法庭应否根据每宗案件的案情,考虑案发时没有即时作出拘捕或延迟拘捕的情况,在包括拘捕、控告、定罪、判刑等执法层面进行相称性评估,分析执法过程是否过分干涉他们的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并指引下级法院该如何正确进行有关相称性评估。上诉庭认同有关议题涉及重大而广泛重要性,遂向七人批出上诉许可。案件编号:CACC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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