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迟未就坐头撞地板死亡 司机非急煞获判无罪

2019-04-22 19:47

旅游巴司机获判无罪。网图
旅游巴司机获判无罪。网图

台湾基隆市旅游巴余姓司机载客行经基隆市区时,因前方电单车突然减速,余男煞车导致乘客李男头部撞击地板,伤重不治。法院审理后,认定余男并非急煞,且李男迟未就坐,判余男无罪。

起诉书指出,余男2016年5月4日上午10时许,载客行经基隆市忠一路与孝二路口时,疏于注意未要求李男坐稳,正好前方1辆电单车突然减速,余男见状跟著煞车,导致李男重心不稳跌倒,头部撞击地板突起物,经送医4天后宣告不治。检方侦查后,依过失致死罪起诉余男。

余男受审时否认有过失责任,辩称不知李男一直没有坐下,当时因车道前方有2辆巴士停靠载客,他先左驶出外侧车道行驶在中间车道,绕过2辆巴士后欲变换车道慢慢切入右边外侧车道以便右转,此时1辆电单车突然减速,他就响按示警并轻踩煞车减速,并没有急煞。

余男的辩护人表示,余男当时未超速行驶,且无「急煞」行为,车上另1名乘客也无前后摇晃情形,李男上车后有充分时间可以就坐,但李男却未坐下,仅将手靠在椅背并调整冷气出风口,李男有「自招危险」的行为。

法官翻查车内闭路电视后,发现事发路段限速50公里,短短100至120米,余男时速从30公里仅减速2至5公里,余男只是「轻踩煞车」、「略微减速」并非急煞。

法官又认为,李男上车后到司机煞车已过15至16秒,李男已走到欲坐的座位,不但未赶紧坐下,且未握住扶杆,反而是先调整出风口后,再将右手靠在椅背,左手提胶袋,李男本身的过失甚为明确。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男在车内跌倒死亡事故,余男无须负担过失责任,判决余男无罪,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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