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名Uber司机非法载客取酬罪成 24人不服上诉

2019-04-15 17:50

28名Uber司机非法载客取酬罪成,24人不服上诉。资料图片
28名Uber司机非法载客取酬罪成,24人不服上诉。资料图片

警方前年4月至6月期间22次「放蛇」假扮乘客打击无牌出租车,合共拘捕27男1女非法载客取酬的Uber司机。28人在裁判法院全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罚款3800元至4500元不等。其中24人不服定罪,今早透过律师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方陈辞指,控方必须证明案中Uber司机有主观意愿,为了出租汽车或取得报酬,与乘客达成载客协议,方能入罪。但控方错误地运用客观标准,单以各上诉人向「放蛇」警员收取车资,断定他们有意出租汽车或取得报酬而载客,却无证明他们驾驶的目的是甚么。

法官质疑,控方为何必须证明司机与乘客之间有直接的载客协议。上诉方举例指,若有人聘请私人司机接载他的朋友,单单按相关条例字面解释,该司机都可能堕入法网,但这断乎不是立例原意。在本案而言,Uber司机受聘于Uber,乘客向Uber而非司机支付车资,但控方无法证明本案上诉人均预期他们可直接从乘客的酬劳中得益。

法官又问,如按照此逻辑,假若「放蛇」警员无意与司机达成任何协议,但该名司机仍然取酬载警员一程,司机是否脱罪?上诉方认为该名司机仍然有罪,因相关条例关注的是司机载客的目的,法庭只需考虑司机载客时,是否认为取酬载客的协议已经达成,协议另一方是否同意协议并非关键。

控方今午陈辞时强调,任何商业性质的载客取酬的行为都属违法,上诉方的解读方式无异于在法例上添加本来不存在的字眼。法例指明的犯法情况,是犯事者就某次特定的载客旅程出租汽车或收取酬劳,故条例不适用于私人司机。相反,即使Uber司机并非直接从乘客取酬,他们的工作收入与载客酬金相关,故他们受条例规管。

上诉方透露,涉案28人中27人原拟提出上诉,后来2人放弃上诉,1人则不幸于上月离世。法官押后处理该已离世的上诉人的上诉申请。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52(3)条规定,任何人士不得驾驶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私家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该车辆领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

聆讯明续。

法庭记者:黄梓生

建立时间13:55
更新时间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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