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和小学泄题案律政司终极败诉 官:被告无以自己电脑劫用他人设备

2019-04-04 12:03

案中被告左起:曾咏珊、郑嘉仪、黄佩雯及余玲菊。资料图片
案中被告左起:曾咏珊、郑嘉仪、黄佩雯及余玲菊。资料图片

中华基督教会协和小学女教师泄露入学试题案,高等法院去年裁定「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只适用于未获授权或不诚实地取得资讯的行为,驳回律政司上诉。律政司不服,今年2月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法官今早颁布裁决,裁定当任何人使用自己的电脑,而其中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电脑,不算犯法,最终5位法官一致驳回律政司上诉。

终院非常任法官范礼全(Robert French)代表法庭颁布判词。范礼全指,除非犯案人以自己电脑骇劫其他电脑,否则《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不应适用于以自己电脑犯罪的行为,而本案4名被告均没有以自己的设备劫用他人设备。

律政司认为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法庭为确保良好的公共政策,应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采纳更阔定义,否则将废掉控罪武功。范礼全反驳指,律政司的解读方式等同在控罪以外另立新法,偏离原有法例的涵盖范围和立法目的。法庭职责仅限于确立法例成立目的以诠释法例,而非识别较好的政策目标,并作出符合有关目标的诠释。

范礼全强调,法庭在本案中只会考虑「不诚实取用电脑」控罪是否包括以自己电脑犯罪的行为,但法庭不会在本案中讨论智能电话是否「不诚实取用电脑」控罪所指的「电脑」,或以智能电话拍照及发送予他人是否「取用电脑」等相关议题。

案件4名被告依次为郑嘉仪、曾咏珊、黄佩雯及曾的朋友余玲菊。控方指,首3名被告以智能手机拍摄一系列协和小学小一入学试题,将试题输入至电脑文件档再传送予第3者。第4被告又将上述拍摄图像转发至另外2人的手机。高院原讼庭暂委法官彭中屏去年就律政司上诉裁决指,4名被告理应知悉将入学资讯保密的重要性,他们的行为可耻,理应受到谴责。惟原审裁判官正确地裁定控方未能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证明4人不诚实。

法庭记者:黄梓生

建立时间:10:11
更新时间: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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