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不排除忙中有错 消防队长涉挪用消防财物脱罪

2019-01-22 10:42

何迪希被控两项罪名皆不成立。陈楚琨摄
何迪希被控两项罪名皆不成立。陈楚琨摄

45岁高级消防队长涉嫌于2014年挪占其负责检取的燃油及金属桶等物品,却向上级讹称自己已物归原主,亦未有交予警方处理。他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及一项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主事人罪名。案件经审讯后,今在西九龙法院作出裁决,裁判官指不排除被告为「忙中有错」,向上级汇报时有所错漏,虽令人产生莫大怀疑,但案中财物亦不具变卖价值,裁定被告两项罪名不成立。

暂委裁判官李国辅指,被告何迪希错透过电邮,向其上级表示已将案中物件转交警方,而根据证供「转交警方跟进」,是消防方面常用字眼;而且被告确是公事繁忙,他指已将物品交还编号52432的长沙湾警员,但事实上是一名北区警长的编号,长沙湾警员编号实为50243,但其实两者的确相似,不排除是忙中有错,亦与被告在会面录影中的辩解吻合。

辩方两名证人,消防队目称没有记录过被告的身分证号码,而被告若要获得案中「物主」戴瑞明的身分证号码,需要用个人密码登入消防系统,但就没有相关记录,与被告解释符合。此外,消防与警方交收会有相关蓝色及白色收据,但本案只存有一张蓝色收据,但就接纳证人指出非所有消防人员会以标准指引方式去储存收据,故只得一张蓝色收据不出为奇。

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裁定两项罪名不成立。

法庭记者:陈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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