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展「冷静期」3个月谘询 涉3000元或以上美容健身合约

2019-01-15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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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公布针对美容和健身服务等消费合约实施法定冷静期的公众谘询文件,相信建议既可为面对威吓销售手法的消费者提供多一重保障,亦可维持良好和便利营商环境,展开为期3个月的谘询。政府目标为2019至20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草案。

文件提出,冷静期适用于任何涉及3000元或以上预缴的美容或健身服务合约。冷静期适用范围包括美容及健身服务,但不包括只提供美甲、按摩,或改善脱发问题三种服务中任何一种服务的商户;没有设置运动器械的场所所提供的健身服务;以及指定场所例如公立医院诊所、政府设施、学校教育机构、酒店物业会所等的美容或健身服务。

文件提出2个方案,包括3个工作日的冷静期和7个工作日的退款期;或7个历日的冷静期和14个历日的退款期。在订立合约前,客户必须向顾客提供指定的资料。包括「取消和约通知书」。冷静期由商户向消费者提供指定资料的翌日开始计算,若商户未有提供,冷静期自动延长至最多3个月。而且任何消费者与商户之间协定免除、限制或修改消费者取消合约权利的安排均无法律效力。

除非消费者曾明示同意采用其他方式,否则商户必须使用订立合约时的付款方式退款。消费者如果以非现金方式一笔过付款,商户可扣除上限为交易金额3%作行政费;如果非现金方式则可扣除5%当行政费。商户可以从退款中扣除消费者在冷静期中享用服务的收费,但须按比例计算。

消费者可提出民事诉讼,就商户在合约取消后没有退款的情况下,追讨损失。海关关长可作出调查及发出执行通知,指令商户作出纠正或停止再犯,而违反执行通知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判处罚款。如商户对执行通知有异议,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上诉。

谘询文件不建议豁免由注册医护人员或私营医疗机构提供的美容健身服务。至于其他类型的交易,例如非应邀形式上门推销而订定的合约、时光共享服务、遥距、电讯和旅游服务等合约,就不建议立法规定设立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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