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朱凯廸】曾钰成指选举主任要求超出乡郊代表条例规定

2018-12-06 10:44

对于立法会议员朱凯迪参选村代表提名无效,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撰文回应事件,指选举主任对候选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4条规定。他估计,今次事件显示,当局认为人大释法的「拥护」和「效忠」要求,也适用于《基本法》104条所列公职以外选举。

特首林郑月娥早前回应朱凯廸被DQ事件时表示,选举主任决定是按照《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4条作出,毋须援引《基本法》第104条。不过曾钰成质疑此说法,他在《am730》专栏指,选举主任裁定朱凯廸提名无效原因,是他不符合《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4条规定,该条文规定获提名人要拥护《基本法》,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而选举主任认为朱凯廸言论,可理解为他想以行使「和平主张港独」权利为名,「隐晦地」确认「支持港独」是港人一个选项,因此令人质疑朱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

曾钰成反指,第24条只规定候选人提名表格须「载有或附有一项由该人签署的声明,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这规定跟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的相应规定是一致的)」,直指选举主任对候选人提出的要求,「超出了第24条只须签署声明的规定」。

他又提到,根据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104条提出,在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要有「拥护」和「效忠」要求。但是次朱凯迪参选村代表事件,却反映出当局认为「拥护」和「效忠」的要求,也适用于104条所列公职以外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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