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控内地作家「江南」不正当竞争 获赔188万元人仔
2018-08-16 19:08
作家查良镛 (笔名「金庸」) 起诉作家杨治 (笔名「江南」) 的《此间的少年》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查良镛获判赔共188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此间的少年》是一本「同人作品」,使用了金庸笔下的多个知名人物。查良镛指控,2015年,他发现在内地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他的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而且人物间的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徵及故事情节与其其作品实质性相似。
查良镛认为,杨治未经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照搬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
同时,其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上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是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而且书中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徵、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因此,《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查良镛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过,《此间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可以轻而易举地吸引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读者,并通过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的出版发行,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占据了金庸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他所享有的商业利益。
因此天河法院判决,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人民币,北京联合和北京精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杨治应赔偿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人民币,北京联合和北京精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同时驳回查良镛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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