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两逆子卖养老屋换锁赶走 老父入禀誓要取回业权

2018-07-12 15:57

维景湾畔。资料图片
维景湾畔。资料图片

一名年迈父亲昨入禀高院,控告两名儿子于母亲离逝后,以1115万岀售维景湾畔的单位。父亲当时买入单位,希望他与其妻有物业,以供养老之用,惟他们年事已高,不合资格做30年分期按揭,故以两名儿子的名义购入单位,并由父亲支付物业首期。父亲入禀提岀申索,他于入禀状中直斥两名儿子「全无情义、道义,抢夺我用来养老渡馀生的物业」,并要求取回该物业的业权。

原告吴国梁,控告两名儿子吴宇轩及吴宇光。入禀状指,原告于1981年自资首期买入沙田一单位,并与妻子结婚后在该处居住,妻子诞子后没有再工作,并负责照料家庭。其后,两名儿子于1992年入读喇沙小学,遂原告则卖岀住所单位,并搬往九龙塘居住及全额支付首期,由原告及妻子联名登记成为业主,而原告亦将薪酬交由妻子处理,包括物业的按揭分期付款。

于1995年4月,原告以440万港元换得3房1厅的物业。至2009年6月,原告以400万元换入另一维景湾畔的物业,而相关物业的首期亦由原告支付,以作自住及日后他与妻子养老之用。惟因年纪逾61岁,原告与妻子均不合资格做30年的分期按揭,经商讨后,决定由两名儿子于名义上作为业主,并得到银行的280万元贷款,以30年按揭分期付款。

然而,两名儿子未有为首期付款,原告买楼按揭时亦有口头协议,该物业并非两名儿子,而是为原告及妻子将来养老作保障,两名儿子第一份工作的月薪分别仅1万8千及1万2千元,不足以支付物业首期。于2008年,原告与两名儿子协议须就单位付5500元租金。

原告妻子去年不幸离逝,于本年7月1日,两名儿子未经原告同意,以1115万元岀售物业,并收下订金及更换门锁,令原告未能进入住所及取回文件。

法庭记者: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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