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德前助理擅留校案 教育局主任称学校曾申请被告工作被拒

2018-07-05 16:53

时任教育局高级教育主任郑国仁。刘晓曦摄
时任教育局高级教育主任郑国仁。刘晓曦摄

屯门兴德学校前校长陈章萍任内聘请遭取消注册教员资格的张锦辉作为其助理,男助理被控10项「未经准许而逗留在学校内」罪。案件今于‪屯门裁判法院续审。教育局高级专业发展主任李焕儿下午续回应指,资助学校法团校董会须遵守《资助则例》的条款,以及教育局常任秘书长不时发出的通告及指示所载的规定。一般而言,该等规定已纳入《学校行政手册》 内。而兴德学校于案发当时有法团校董会,并受《资助则例》的约束。《学校行政手册》亦有指出学校须遵照《教育条例》、《教育规例》和其他相关法例、有关的资助则例、教育局不时发出的指示,以及办学团体的指引等规定。

今午再传召昨天曾作供的退休校监锺佳荣出庭作证,确认前校长陈章萍曾填表写信通知教育局,内容指被告张锦辉因职位转变,故支付其薪金方式有变一事,锺亦承认曾于信上签署。

负责管理屯门区除大专院校外所有学校的教育局高级教育主任郑国仁指,教育局去年收到兴德学校的来信,以向当局申请被告张锦辉能进入校舍工作。后来教育局去信兴德指申请需在张的同意下才有效,及后教育局亦拒绝为张发出在校工作的许可。

案件明续。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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