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德前助理擅留校 教育局主任指相关条例一直存在
2018-07-05 12:08
屯门兴德学校前校长陈章萍任内聘请遭取消注册教员资格的张锦辉作为其助理,男助理被控10项「未经准许而逗留在学校内」罪。案件今于屯门裁判法院续审,教育局高级专业发展主任李焕儿继续出庭作证。
辩方黎家杰大律师向李指出《加强保障学童的措施:学校人事聘用事宜》的2017年版本新加条例,当中指出「除非得到教育局常任秘书长的书面准许,曾被取消/拒绝教师注册的人士不得进入或逗留在任何学校」,惟之前的版本没有此条例时,李回应指虽在事发后才特别列明此条例在《学校人事聘用事宜》,但此条例一直存在于《教育条例》。
辩方亦指《学校行政手册》及《资助学校资助则例》内并没有《敎育条例》 第72条「限制进入校舍」一项时,李指即使《学校行政手册》及《资助学校资助则例》等规例每年或作修订,但学校及教师需要遵守《教育条例》一点一直没变,而第72条「限制进入校舍」一直存在于《教育条例》。
辩方指出虽然根据《教育条例》,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可授权教育局任何人员行使本条例授予常任秘书长的任何职能,但并没有任何文件授权李能代常任秘书长出信提醒被告交出教师注册证,常任秘书长亦没有口头授权李。李同意但指出处理教师注册事宜为其职责,而她只是在首长级人员向被告发信取消被告的注册教员资格后,发信提醒被告指教育局仍未收到被告的回覆及其教师注册证。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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