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官:不接纳政治诉求作求情 不容目无法纪暴力行为
2018-06-11 12:28
于前年年初二凌晨在旺角发生的骚乱事件,首被告梁天琦就暴动罪及袭警罪分别被判监6年及1年,两项控罪同期执行,总刑期为6年,而第3被告卢建民则就暴动罪被判囚7年,被告黄家驹则被判囚3年半。
控方于庭上确认因就3名被告梁天琦、李诺文及林傲轩涉及砵兰街的暴动罪达成有效裁决,并决定就该控罪重审。代表梁的蔡维邦资深大律师则表示对于重审并不反对,但案件是否须与另一宗暴动案合并,则仍要索取法律意见,而2名被告李诺文及林傲轩均对此没有意见,法官彭宝琴指若梁天琦一方反对案件合并,则可于7月12日与另一法官商讨,而案件另会在翌日预审,预料需时半天,李诺文及林傲轩期间可以以原有条件保释外岀。
彭官判刑时指虽然辩方于求情时指,梁天琦本质善良、有爱心及负责任,显示他另一面,并称他是被挑衅及为拯救年轻女子才作岀该些行为,但彭官认为这说法与呈堂影片有出入。
彭官又认为不能以表达政治诉求为求情原因,法庭并不容许目无法纪及严重的暴力行为。另外,法律只有守法与违法人士之区分,若有人犯法,法律不容许有人将民生等争议诉诸暴力。
法庭记者: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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