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发表谘询文件 建议改革乱伦露体罪

2018-05-16 16:03

法改会公布文件建议改革乱伦及露体等罪行。
法改会公布文件建议改革乱伦及露体等罪行。

法改会辖下的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发表第三份谘询文件,内容涵盖多项性罪行,包括乱伦、露体等有多项建议,其中建议改革乱伦罪,应无分性别,扩大至属血亲属及是否涵盖领养父母。

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主席邓乐勤资深大律师表示,除了就一些现有性罪行的改革作出建议,小组委员会亦建议引入多项新的特定性罪行。

建议包括:应保留乱伦为特定罪行但予以改革。就该罪行应否适用于其他形式的插入行为或涉及性的行为,以及该罪行应否涵盖领养父母而言,有关议题应交由香港社会考虑,乱伦罪应予保留,而乱伦一词应继续使用。

建议包括:应保留乱伦为特定罪行但予以改革。就该罪行应否适用于其他形式的插入行为或涉及性的行为,以及该罪行应否涵盖领养父母而言,有关议题应交由香港社会考虑。

亦建议,乱伦罪应予改革,而新罪行应:无分性别;涵盖所有以阳具插入口腔,阴道及肛门的行为;及扩大范围至涵盖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及侄/侄女,甥/甥女(属血亲者)。

新罪行应否适用于其他形式的播人行为或涉及性的行为;及新罪行应否涵盖领养父母。这些议题应交由香港社会考虑,并邀请公众就这些议题发表意见:及建议维持检控须经律政司司长同意的做法。

同时建议,「露体」罪建议改为「性露体」罪,其内容参照《性罪行(苏格兰)法令》第8条。性露体罪应包含以下所有元素:某人以涉及性的形式向另一人暴露其生殖器官。意图让乙看见其生殖器官;露体行为是在公众或私人地方作出的;露体行为是在未得乙的同意及并非合理地相信乙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及露体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性满足,或使受害人感到受侮辱,困扰或惊恐。

法改会公布文件建议改革乱伦及露体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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