哨牙男旺暴烧的士质疑判囚过重 上诉遭驳回
2018-04-18 09:52
上诉庭在判词中指,辩方同意案发时确有暴乱情况,亦同意有市民拍摄到的图片描绘犯案者参与暴动,亦有纵火烧的士,案中唯一争议就是犯案者与上诉人杨家伦是否同一人。上诉庭续指,根据控方说法,上诉人在案发后17天才被拘捕,期间曾作出过改变容貌和隐藏将他连结到案件的资料和记录,故警方事后搜屋找不到与犯案人一样的衣物绝不为奇,更不会影响定罪稳妥性。
上诉庭指原审法官有权作出他认为适当的诠释和解读,毋须受到控辩双方的立场和说法的规限,又根据案例指,法庭在考虑照片中显示的犯案者身份这事实议题时,有权直接观察犯人栏内的被告人和犯案人的照片,及作出比对。而原审法官裁决时描述了上诉人和犯案者上门牙凸的情况,亦妥善交代了有关情况,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有权亦必须考虑全部有关证据后作出他要作出的事实裁决。
上诉庭续指,原审法官没有向控辩双方提及上诉人上齿前排的特徵及邀请他们就该些特徵向法庭作进一步陈述,并不构成不公平审讯,亦不会因而令有关定罪裁决变得不稳妥。原审法官已提醒自己小心考虑,在完全肯定毫无疑问情况下,观察在犯人栏内上诉人的五官容貌,得出上诉人就是犯案人的结论,有关辨认建基于案例中的法律原则。因此不批准就定罪上诉。
至于就刑期申请上诉许可方面,上诉庭指本案是一宗极严重的暴动罪行,案发时有大量人群集结,他们戴帽及口罩,目的明显是避免暴露身份,他们作为显示他们明知行为违法,故掩饰身份,避免刑责。
上诉庭以「暴徒」形容,指他们不单与警员对峙,更以不同方法企图伤害执法的警员,部分「暴徒」更从地上掘起砖块及其他物件掷向警方,导致有警员受伤。而在暴动过程中,上诉人更将火种放置在的士后轮,燃烧的士车身近液体气缸的位置。上诉人不但毁坏的士,更要在现场制造更大混乱,假若上诉人纵火行为导致的士爆炸,事件会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更是难以想像。
上诉庭又强调,香港是法治社会,是和平安宁社区,绝不容许无故及严重的暴力行为,特别是针对执法者的暴力行为,因此认同原审法官的判刑,要对有关罪行判处具阻吓刑罚,对犯案滋事者迎头棒喝,防止同类案件再出现。上诉庭认为判刑合适,没有下调空间,驳回上诉许可申请,维持原判。
法庭记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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