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茂波夫妇诽谤案 校董上诉得直案件将重审

2018-04-10 10:02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被指于2011年12月与妻子许步明联署发电邮,诽谤其女儿就读的汉基国际学校校董卢光汉包庇一对龙凤胎子女考试作弊,经审讯后陈茂波夫妇于高等法院被裁定诽谤罪名成立。与讼双方其后均提出上诉,去年上诉庭裁定陈茂波夫妇反败为胜。而卢氏一方不服上诉庭的判决,今颁判词上诉得直。同时,本案应就有否恶意这争议点重审。

卢氏须向陈茂波夫妇支付部分讼费,该部分只限于上诉庭聆讯中涉及4个被陪审团判有「恶意」的信息是否受约制特权作出的免责辩解。

终审法院判词指,「恶意」一词实属不幸,可令人困惑,应尽量避免在 陪审团席前提述,在决定一段讯息是否恶意发布,以反驳依赖受约制特权作出的免责辩护时, 必须考虑两个问题, 第一是由法官定夺的法律问题,究竟该情况是否受特权保护?是的话,目的何在? 第二是一个事实的问题,由陪审团定夺,即当被告发布案中的讯息时,其目的是否如上?终审法院指,应须待第一个问题有决定后才应考虑第二个问题。

恶意存在与否的测试准则,并非被告是否知道信息内容不真确、或对于讯息内容真确与否漠不关心,这些只可用作证据,通常但并不一定足以推断被告有不同的动机。而最后要考虑的问题,究竟被告有否利用该情况来达到一个非受约制特权授予的目的。 因此陪审团如何理解被告就信息内容真确与否的所知或所信,并不会在每一宗案件中都自动达致某一个对有否恶意的结论。

然而,被告在传达信息时知道事情并不真确、或罔顾讯息内容真确与否,即是说「并没有考虑或顾及信息真确与否」,一般都会成为不可推翻的证据,证明被告传达讯息时的目的并非受约制特权授予的同一目的。

原告是卢光汉、其子卢冠中及女儿卢亮臻,被告是陈茂波和许步明夫妇,而陈茂波当时是任职立法会议员。卢氏夫妇及财爷夫妇均没有到终审法院取判词。

法庭记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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