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DQ区诺轩失败 官拒申司法覆核指兴讼属错误
2018-03-29 11:27
法官周家明于判词中重申,认为今次以司法覆核形式兴讼属错误。申请人黄大海指区诺轩从没有拥护《基本法》或表明效忠香港特区,欲挑选举主任就区诺轩提名有效的决定,但法官认为这正正反映合适的程序应是以「选举呈请」方式申索,而申请人亦不难找至另外9名选民一并申请「选举呈请」。
另一方面,若申请人认为区诺轩的行为,令他并不合资格出任立法会议员,申请人应循《立法会条例》第73条取消议员资格。而不论「选举呈请」或引用73条,也是合适及开放予申请人补救。
法官又指申请人并没有申请临时禁制令,禁止选举主任刊宪区诺轩是立法会议员,以及进入议会,法官认同两位答辩人资深大状的陈词,刊宪的唯一法律影响,就是可以开展「选举呈请」申请,因此申请人希望可以获得临时禁制令,并非申请司法覆核的好理由。
另外,法官又指申请人并没有足够的地位申请今次司法覆核,反之若与另外9名选民申请「选举呈请」会是更好选择。法官认为今次申请没有合理可争辩之处,因此不批准司法覆核。法官又指申请人没有彻底考虑而提出司法覆核,加上没有足够地位,因此须支付讼费。
法庭记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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