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 乔丹体育起诉耐克侵权索赔逾30万

2018-03-14 10:20

曾被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控告,最终被裁定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中国体育用品企业「乔丹体育」,时隔几年后,商标纠纷又再掀起。日前(本月8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起诉耐克(Nike)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体育」)、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商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

据报,双方围绕「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相关标识(包括乔丹官网、乔丹篮球鞋、乔丹服装等)作为关键词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百度竞价排名广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争议进行激烈辩论,但此案并未当场进行宣判。

事实上,美国NBA篮球名星Michael Jordan与Nike具有长期合作关系,Michael Jordan (以下简称MJ)的中文译名为「乔丹」,在他纵横球场和商场的16年里,MJ成为了全世界最成功的职业体育明星和商业体育明星。他的第一份商业广告是和Nike在1984年夏天签订的。Nike以MJ为形象,树立他的个人品牌,并以此为契机,借助「飞人鞋」的动力,成为全球最大的体育用品公司,MJ也成为了拥有个人运动鞋品牌的第一人。许多人认为,Nike和MJ的结合,是现代商业和现代体育最完美的婚姻。

据悉,Nike自2002年起先后十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主张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但这些主张并未获得支持。2012年,Michael 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诉乔丹体育以侵害其商标权、姓名权为由,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权行为,撤销78个相关注册商标,并赔偿114万馀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3月、10月两次驳回耐克的商标撤销申请,再次明确表达了「乔丹」并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乔丹体育注册使用「乔丹」商标不侵犯MichaelJordan的姓名权的立场。直至2016年1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宣判,指米高佐敦拥有内地中文译名「乔丹」的姓名权,裁定乔丹体育违反商标法规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审议该些注册商标。

如今,相隔几年后,双方又因商标再起纠纷。乔丹体育表示,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标识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广告中,属于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人民币)。

对此,「耐克体育」和「耐克商业」表示,被告没有把乔丹篮球鞋等相关标识用于其官网,只是后台关键词,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案并未当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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