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骚乱上诉案续服刑 厨师放弃补习老师遭驳回

2018-02-09 12:23

前年初发生的旺角骚乱,涉案的厨师陈卓轩及补习老师陈宇轩,分别被裁定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及袭警罪成,判囚21日及3个月,二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诉,案件今在高院审理。陈卓轩没有律师代表,并表明不继续上诉,即时服刑;另法官即时驳回陈宇基的上诉,并须即时服刑。
陈宇基的代表大律师陈伟彦指,袭击者与被捕者并非同一个人,但法官反驳指,虽然现场混乱,但警员的口供指其视线从来没有离开他,又指被告除了推警员一下,还即时打了一拳,因此不接纳会认错人。
陈大律师又指被告当时被警员用警棍扑头,法官看过影片后反驳称:「我完全睇唔到有警棍打落佢个头。」又谓即使警员有举高警棍,但不代表其动作是从上而下扑落去,而影片的下一刻亦只拍到警棍横扫。陈遂呈上一些截图,指图片看见警员似乎是用警棍打被告的头,但法官再反驳,指被告原审时并无出庭自辩,亦无盘问持警棍的该名警员。
原审裁判官于裁决时,指被告前额伤势与警棍可能造成的伤害亦不符,认为是因被告不理劝喻,与警方拉扯,最终被按在地上时擦伤所致。陈大律师指,原审裁判官不应该做专家,裁定伤势非警棍所致,法官认为这些判断属常理推测,不一定要医生的专业意见,警棍是钝物,若受伤应该是红肿而非擦损,与被警棍打伤的伤势不吻合,反而被告曾反抗跌在地上,故裁判官的推测并无不稳妥。
陈大律师又指,被告当时看见警员一窝蜂冲前拘捕身旁人士,故在合理的惊恐下先发制人,故其袭击出于自卫。但法官认为警察当时的目标非被告,称:「点惊都唔会又推又出拳。」法官又指不觉得原审裁判官在裁决时有犯错,不接纳所有理据,即时驳回上诉。
首被告陈卓轩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罪,即2016年2月9日在弥敦道抛出垃圾桶至行车綫上,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导致社会安宁破坏。
至于次被告陈宇基则被控两项袭警罪,即同日在弥敦道袭击警长蔡国威及不知名警务人员,其中一项袭警罪因未有足够证据裁定罪名不成立,另一控控罪则成立。
法庭记者:潘琪慧
建立时间:11:04
更新时间: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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