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表示,香港金管局与新加坡金管局就首次代币发行(ICO)的声明和指引,性质上基本一致,均提醒参与者,现行金融监管法例可适用于有关活动。
他引述证监会声明指,如ICO中发售数码代币涉「股份」、「债权证」或「集体投资计划」权益,均被视作「证券」,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意见,或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
刘怡翔称,当局过往已多次指出数码代币是虚拟商品而非货币,并无实物或发行人支持,价格波幅非常大,不具备成为支付媒介或电子货币条件,亦不受金管局监管。基于其高度投机性,金管局亦多次呼吁加倍小心有关风险。(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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