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药厂职员及2药房东主 涉贿赂150万元以换取供货

2017-11-28 17:21

廉政公署分两案起诉一间制药厂的一名前高级医药代表及两间药房的两名经营者,控告3人涉嫌在药物销售中串谋提供及收受共逾150万元贿款。 在首宗案件,黄竣彦(前称黄雄文),42岁,瑞士诺华制药(香港)有限公司(诺华)前高级医药代表,及黄松森,53岁,铠浚大药房有限公司(铠浚)经营者,同被控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黄竣彦于案发时是制药厂诺华的高级医药代表,负责向诊所及医院推销由诺华生产的处方药物,但不需要向药房推销药物。黄松森是药房铠浚的经营者,而铠浚是诺华的客户。 控罪指黄竣彦及黄松森涉嫌于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一同串谋使黄竣彦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黄松森接受共94万6750元,作为向铠浚供应诺华所制造的药物的报酬。 在第二宗案件,蔡礼雁,58岁,民康西药房(民康)经营者,被控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蔡礼雁于案发时是药房民康的经营者,而民康是诺华的客户。 控罪指蔡礼雁涉嫌于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与黄竣彦一同串谋,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黄竣彦提供共约56万3千元,作为向民康供应诺华所制造的药物的报酬。 上述两宗案件的三名被告将于星期四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有关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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