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警获搜查令方可查市民手机 李家超引警例反驳

2017-11-15 16:10

高等法院最近就一宗司法覆核案件裁定,除紧急情况外,警方必须先获得搜查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的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内的资料。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警方与律政司现正研究相关判词,以评估其影响及跟进工作。 李家超指,根据高等法院在上月27日颁下的判词,警务人员可根据《条例》第50(6)条,在被捕人士身上及现场或附近检取手提电话,但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无须获得搜查令而查看这些手提电话的电子内容。以上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类似的装置。 他称,判词亦指出,就允许警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无须获得搜查令而查看拘捕后检取的手提电话或其他类似的装置的电子内容而言,《条例》第50(6)条是合宪并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4条和《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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