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数家婚礼专门店的东主于2015至2016年间,涉未有兑现对顾客的承诺及提供租车、礼服、化妆、婚礼摄影等服务,却收取19名新人合共约16万港元,早前被裁定一项不当地接受付款罪成,被判10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须向事主赔偿1780元,东主不服定罪上诉,今于高院被裁定败诉。
暂委法官陈仲衡表示57岁上诉人汤启文的店铺于去年1月8日受骚扰,但汤翌日仍收取服务费用,又承诺于同月22日为顾客提供婚礼租车服务,惟公司最终于15日结业。汤当时拖欠租金、雇员薪金及伦敦的士服务费,故应已得知公司面对严重财政问题。
陈官指上诉人应尽其一切努力,采取防范措施以避免干犯有关罪行,故当时不应作岀租车交易及接下生意。而上诉人于公司结业后,未有主动联络顾客及提供其他租车方法,而公司的24小时热线又无人接听。陈官续指早前裁判官的决定并无不合情理,亦「不会干预裁判官在案中作岀的推论」,最终驳回上诉。
法庭记者: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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