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宣判,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受贿案,对被告人黄兴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人民日报》报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指,被告人黄兴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黄兴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检举揭发他人违纪线索,经查证属实。又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理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兴国于1994年至2016年,利用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台州市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省长、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天津市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摺合人民币4003万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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