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卫计委近日发布《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规定》),对于行贿受贿涉及到的药企、医务人员、相关科室及医院的处罚标准都加以明确规定,并于9月15日开始实施。
其中,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辞退,涉及医生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而生产企业的处罚更加严厉,对一次列入本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2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上海市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会在2年内暂停涉事药品采购资格 (短缺品种除外),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医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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