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监:不得对僵尸企业等实施债转股

2017-08-07 18:09

中国银监会公布,为规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行为,推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对《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徵求意见,当中强调实施机构不得对「僵尸企业」等四类企业实施债转股。 《试行办法》提出,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 另外,商业银行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 《试行办法》强调,实施机构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当中包括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nc)

關鍵字

最新回应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