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早前票控美丽华旅行社及其副总经理,在销售旅行团时,作出属于误导性遗漏的营业行为,向顾客隐瞒阿联酋航空减收燃油附加费,违反了《商品说明条例》。裁判官今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美丽华旅行社及副总经理陈喜城,两被告各被裁定三项罪成,成为首宗持牌旅行社以《商品说明条例》被定罪的案件。
美丽华旅游有限公司及其副总经理陈喜城,于2015年4月24至25日,未有向4名顾客透露重要资料,即遗漏了阿联酋航空减少的燃油附加费;而副总经理则纵容美丽华遗漏相关资料,两者均违反《商品说明条例》。
裁判官指,被告陈喜城在销售旅行团时,并未有删除阿联酋较旧及较昂贵的燃油附加费,反而圈起及在上面打上剔号,亦相信被告没有作出燃油附加费为一口价的一部分。另外,被告公司在案发前已得知阿联酋航空的燃油附加费将会下调,故涉向顾客隐瞒旅行团费用将相应下调的资讯。判涉案副总经理及美丽华旅行社各罚款$9000,美丽华旅行社须向三名事主赔偿共$14712,加上罚款共须缴付$23712。
●官斥「蚀咗钱所以唔赔俾消费者?」
辩方求情时指,美丽华旅行社及陈并没有从中牟利,认为事件是因与前线人员沟通不足及监管不足所致,事件中旅行社已蚀2万,希望裁判官判罚款。裁判官闻后斥「你咁系同法庭讲,被告公司完全一啲悔意都冇。我蚀咗钱,所以唔赔返俾消费者?」辩方解释,旅行社的亏损只是背景资料,并不是求情。辩方续指,被告不想开不到团而影响公司声誉,在明知亏损下仍出发。
裁判官指,他接纳被告不是故意欺暪消费者,而是出于保护公司声誉的理由下,出现此一情况,故判每项控罪罚款$3000。
法庭记者:李芷恩
建立时间:10:19
更新时间: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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