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法院早前判一名狗主人,因所养狗只咬死另一只狗,赔受害狗主人5728元人民币,包含对方狗只的医疗费、火化费、骨灰罐费、狗的财产价值。被告不服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10月28日,原告张某带狗在公园散步,与被告的拉布拉多犬相遇,拉布拉多犬瞬时扑前并对其颈部进行撕咬,最终对方颈部受伤,经兽医救治无效死亡。事发后,双方狗主协商不果告上法院至惠城区法院。
惠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狗遭被告的狗咬伤为事实,被告饲养的狗为大型犬,被告携带大型犬外出时应用狗绳牵领,并阻止犬只的攻击行为,而被告未采取该安全措施,事发时未出现对狗的攻击行为予以阻止,导致原告的狗被咬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被告被判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330元、火化费1100元、骨灰罐费500元、狗的财产价值2500元以及原告损失298元等,共计5728元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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