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处前助理处长周东山退休后开办语言中心,被指明知中心未必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仍收取两名学生家长共8900港元学费,被裁定违反《商品说明条例》,判监14日,缓刑1年。周东山早前在高院提上诉,法官今颁下判词,裁定周东山就两项定罪的上诉得直,两项判刑及赔偿命令被撤销,并裁定他两控罪罪名不成立。
法官认为上诉人于案中提出证供指,中心曾向涉案顾客建议到另一间中心跟原来的外籍老师上课,并在原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已构成供应「同等产品」的情况,而控方未提出足以排除反证,上诉人有权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另外上诉人深信其公司可获注资,认为中心能继续营运,故构成「合理辩解」,但控辩双方在原审时没有从《商品说明条例》第廿六条有关免责辩护条款的角度来举证,亦没有在条款内的「合理理由」辩解作任何分析,裁判官没机会作出有关考虑。由于证供上显示上诉人或可依赖两条免责辩护条款,故法官裁定两项控罪的定罪存在不稳妥,并推翻原审定罪裁决。
周东山今亲身到法院取判词,指官司缠扰两年多,今次裁决可显出「是非黑白自有公论,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针对本案他指自己一方面有点委屈,另一方面却也认为是学习的机会,同时认为《商品说明条例》的用字不清晰。周称10年研究中他出资近1亿1200万,令他「身家冇晒,又被人告,几乎要坐监」,但他并不后悔,更表示「一定会继续做」。
法庭记者:黄显晴
建立时间:11:14
更新时间: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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