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港大男生在2014年于网上结识讹称17岁的援交女,最终被其父揭发及报警,女方原来年仅13岁,港大生被控非礼罪,惟经审讯后获判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去年就定罪提出覆核失败,今再在高院上诉指,当时裁判官错误地1897年英国上议院案例,即裁定被告「真诚相信」事主事发时已满16岁而脱罪,律政司认为根据立法的历史、原意及目的,被告有「绝对法律责任」确认对方年龄。法官听罢陈词,押后颁布判词。
当时22岁的被告蔡伟麟被指要求13岁女童与他共浴和口交,被控非礼罪,最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指,根据「与16岁或13岁以下女童性交罪」的案例,被告无论被告是否知道女童未足岁或女童同意与否,只要她确实未足法定年龄,被告仍会入罪,而真诚及合理地相信事主的年龄在16岁以上并非抗辩理由,只可作为求情理据。条例针对的对象也因时代发展提升,大大加强保护女童受害。
律政司今提出四个讨论理由,包括法律诠释原则、有关猥亵侵犯罪的《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22条的立法背景是否连贯理性、法庭诠释时应该避免荒谬古怪的情况及「绝对法律责任」的解释能加强立法原意及目的。
法庭记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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