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交警大队上月接到报案,指在盐场路刘家坪十字发生一起追尾事故,一辆小轿车追尾后逃逸。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一辆出租车与一辆越野车停在刘家坪十字路口。根据线索,民警立即展开追逃,经过全方位追查,民警找到车号为「甘A·831D7」号肇事车辆。经公安信息网查询,嫌疑车「甘A·831D7」号的车主为陈某,经过传唤,陈某来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并交代自己开车发生事故。
对此,民警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但陈先生突然推翻口供,「车不是我开的」,称自己是来替朋友顶包的,不知道处罚会这么重。
陈先生指,事发时车辆为王先生驾驶,由于王先生驾照曾因酒驾被扣,因此与王先生商量由他顶包。为了查证事件,民警立即传唤王先生及案发时三名乘客进行询问,当时,只有一名乘车人承认了顶包的事实,其馀两位乘客拒认,然而民警连续三天翻查案发前后闭路电视,仔细分析比对司机及乘客样貌特徵,最终确定案发前后该车由王先生驾驶。
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王先生低头认罪,称案发后他和陈先生替自己顶包,王先生承担受损的两车车修理费以及其他赔偿。至本月八日,河北交警大队将涉嫌提供虚假证据,扰乱司法公正的嫌疑人移交盐场路派出所,盐场路派出所于5月9日分别对三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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