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表示,正以私人条例草案方式订立辱警罪。警察员佐级协会主席陈祖光表示,近年市民侮辱警务人员的情况日趋严重,不少人误以为侮辱或奚落警察能助避免法律责任,但他表示「无论你点闹,我哋都系会执法」。
陈祖光表示,基于警察的尊严不能被侮辱,支持有关私人草案,认为「大家的出发点一致」,旨在制止一些蓄意侮辱执法人员的行为。至于刑罚方面,他相信要再深入探讨,但相信法律界是有根据地提出相关刑罚。他不同意立法会加剧社会分化,反之能令社会更和谐,「侮辱警务人员的人,是蓄意的,以避免法律责任;法例成立的目的是要阻碍这些人,而非干扰奉公守法的人。」
警务督察协会主席李占安说,警务人员是众多执法者中,最容易在执法时与市民有冲突,遭「四字粗口」问候成家常便饭,往往因此影响工作成效,需花更多时间处理。他认为私人草案不够全面,与协会原拟的「侮辱公职人员罪」所涵盖的对象有出入,惟他认为,能在现届政府开始推动立例是好事。他又认为刑罚需具阻吓性及视乎入罪难度,「就算如罚一百万,但好难令佢(违规者)受法律制裁,咁就哂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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