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报道指特首选举的选委被要求投票时拍照,以证明有投票,选举事务处发表声明,强调在主投票站内拍影片、拍照、录音或录影均属违法,可处监禁六个月及罚款港币5000元。
选举事务处表示,根据《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第541J章),在主投票站内,任何选举委员均不得拍影片、拍照、录音或录影。规例亦规定任何人不得向另一人,传达选民将会投票予哪名候选人或已投票予哪名候选人的任何资料;任何人亦不得直接或间接诱使选民展示填划的选票。
而根据规例,在投票站内,任何选举委员均不得与他人通信息,亦不可使用流动电话或其他通讯器材与其他人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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