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国出生不符国籍法特区护照要求 父代子司法覆核败诉需付8成半讼费

2017-01-25 12:42

90年代来港的加拿大籍华裔律师劳天佑,03年为逃避沙士,与妻子返回加国诞下长子劳亨顺,并于两个月后回港,之后再诞下两名子女。夫妇于13年为3名子女申请特区护照,惟因长子在加国出生并非中国公民,遭入境处拒发特区护照。劳天佑遂为长子入禀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入境处的决定。高院今颁下判词,判申请人败诉,司法覆核被撤销,并需支付入境处8成半的讼费。 判词指,根据中国的国籍法,只有两类人士属于中国公民,包括在中国或香港出生而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及符合国籍法的要求的人士。而劳亨顺虽然是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但并非在中国或香港出生,而是在加拿大出生,他亦不符合国籍法的其他要求。 申请人一方曾指,根据人大常委于1996年对国籍法进行的解释,所有「香港中国同胞」即使持有「英国属土公民(BDTC)护照」或BNO,都是中国公民,英国公民身份不予承认,这解释已为「香港中国同胞」定下新定义,劳亨顺作为香港中国同胞亦应被视为中国公民。但法官则认为,该次释法只为处理持有英国护照人士的情况,而不是为符合「香港中国同胞」条件的人重新定义。 法庭记者:黄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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