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原总经理王天普贪污 判刑15年半罚款320万

2017-01-24 13:14

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王天普被江西南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贿、贪污罪成,判刑15年半,罚款320万人民币。 法院裁定王天普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返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由于王天普如实供述罪行,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故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案情指王天普,于2003年至2014年利用担任中石化集团董事、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等职务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在他人的升迁、承接工程等提供帮助,索取及收受财物逾3340万元人民币,非法占有国有财物近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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