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岛核事故索赔诉讼大阪案 二审判政府无责仅东电赔567万
2024-12-18 15:56
在东电福岛第一核电厂发生事故后,疏散到京都府160多人发起集体诉讼,要求国家和东电赔偿。法院一审曾裁定国家和东电都要上责任,大阪高等法院18日二审宣判,推翻了国家有责的判决,裁定只有东电需要赔偿1.12亿日圆(约567万港元)馀。
6年前一审判国家东电皆有责
原告指他们因核事故而要避难,因此失去生计,要求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赔偿。2018年,京都地方法院一审裁定国家和东电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要向其中 110名原告支付总额约1.1 亿日圆(约557万港元)的赔偿,双方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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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判决中,大阪高等法院法官牧贤二推翻了一审的部分判决,不认为国家有责任。他指出:「虽然政府在2002年公布的未来地震评估中预测会发生大规模的海啸,但即使政府责成东电采取措施防止,现场被淹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故仍有可能发生。」
另一方面,二审同意一审裁定东电有责的部分,东电应向原告其中92人赔偿1.12亿馀日圆。
事故发生后,疏散到日本全国各地的灾民分别向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集体讼。最高法院前年裁定国家无须负责后,各地法院也陆续跟进,作出同样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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