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击|犯罪集团利诱港人北上协助洗黑钱 内地律师指同流合污后果严重
2024-11-17 07:00
内地当挂名老板,无需工作、包食住、月薪50万元?近日接连有人在社交媒体发放招聘广告,称内地公司以高薪聘请港人长注深圳3个月工作,惟未提及工作性质,相信为不法勾当,《星岛》记者于是以应徵者身份联络,对方告知唯一工作是「套公司」,即担任一间已注册公司的法人代表,以便幕后老板申请零售POS机系统洗黑钱,扬言公安难以追查到,没有被捕风险,若愿意配合洗钱及逗留深圳3个月,可获150万元报酬。知情者透露,洗黑钱集团招揽港人是基于多数港人在内地没有欠债等纪录,可谓「身家清白」,故此企业以港人为法人代表较易向金融机构申请POS机,继而可利用该收款系统伪造买卖纪录将黑钱「漂白」,一旦不法勾当被执法人员揭发,受聘港人亦可被利用作犯罪集团的「替死鬼」。
「深圳内地公司,3个月(需长驻、包食宿),到手金额100万,每月生活费2万,事后2年不得返去(内地)……」报酬丰厚的「北上发财」广告近日充斥社交平台,相信是为了利诱港人从事不法勾当,记者遂通过WhatsApp联系一名自称姓黄的发文者,获告知是协助其老板洗钱。
黄表示,只需前往深圳,提供香港身份证、回乡证、住址证明,以及开通可供查核个人信用状况的支付宝「芝麻信用」,并在其协助下「套公司」,即登记成为一间已注册内地公司的法人代表,继而向金融机构申请POS机系统,并连续逗留深圳3个月便可,「每月有2万元津贴,3个月后有100万(元)现金!」
对于串谋洗黑钱,记者表示担心被捕入狱,黄说其老板已洗钱多年,公安很难追查到,而且3个月后会「处理」洗黑钱的公司,「与你没关系了,我们会处理,那些公司之后不会再用的。」他提示,稳阵起见,领取报酬返港后短期内不要到内地,「我们这边是建议最少2年」,又指有关洗钱罪行的追诉时限为5年,「如果有事我哋都会通知你,通知你唔好过关(返内地),如果你真系好惊,就等够5年,5年就一定咩事都冇。」
为利诱记者参与洗钱,黄不久开出更高回报,称公司更改了部分福利,3个月合作的报酬由100万元增至150万元,且可每日分期领取,「如果可以嘅话就准备资料畀我,去到深圳见一次老细,无问题就会开始做」。记者随后藉词拒绝合作。
POS系统(Point of Sale System)即销售点终端机,是一种用于完成电子支付和交易的设备,不少企业和零售商户均采用,若在内地使用该系统,当局规定需向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以防范洗黑钱等犯罪活动,申请过程中要提交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亦要提供详细个人和企业资料,以供审视信用状况等,若通过才获发放POS机。
知情人士透露,犯罪集团为顺利申请POS机洗黑钱,于是招揽香港人,因为多数港人在内地没有欠债等纪录,就算在香港信用状况欠佳亦难以被揭发,故此企业以港人为法人代表较易申请POS机,继而可利用该收款系统伪造买卖纪录将黑钱「漂白」,也可以利用POS机的退款功能制造虚假退款,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帐户,一旦不法勾当被执法人员揭发,受聘港人亦可被利用作犯罪集团的代罪羔羊。
对于犯罪集团成员声称协助洗钱后返港、5年不前往内地便可免除刑责的说法,记者翻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现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法定4种情形不再追诉,当中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至于第191条「洗钱罪」,协助洗钱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严重可处5至10年有期徒刑。从字面上看,若协助洗钱情节不算严重,5年后可免刑责。
不过,有内地法律界人士指出,刑事追诉时效应以立案日起计算,并非返港5年便逃过刑责,而且涉案人若刻意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追诉时限便不会计算,可终身追究,即使过了追诉期限,执法部门亦可申请起诉,「例如杀人可判死刑,20年后理论上可免刑责,但公安亦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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