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没有展示司机证罪成 上诉指当时暂停载客 因无冚旗熄车顶灯遭驳回

2024-11-05 16:14

法庭认为,上诉人即使有展示「暂停载客」字牌,但没有覆盖指示器,并停著车顶灯,仍属候客状态,故驳回上诉。资料图片
法庭认为,上诉人即使有展示「暂停载客」字牌,但没有覆盖指示器,并停著车顶灯,仍属候客状态,故驳回上诉。资料图片

的士司机前年在兰桂坊被辅警怀疑「拣客」拒载乘客,被截查时发现的士未有正式熄车顶灯及「冚旗」,只把「暂停载客」字牌摆放于车头挡风玻璃前,而且车上并未展示的士司机证。他被裁定停车候客时没有展示的士司机证,被罚款$2000,他上诉争议当时正暂停载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姚勋智指只要的士竖立指示器和亮著车顶灯,已属「停车候客」,认为原审裁判官裁断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认为下班应熄车顶灯并冚旗

上诉人陈章培被裁定于2022年5月21日晚上10时45分,在中环威灵顿街26号对面,驾驶的士停车候客时,无合理辩解而没有在证件架上展示的士司机证,以便的士之乘客可以清楚见到及易于阅读,违反香港法例第374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51 (1)(c)条。

原审裁判官认为若上诉人确实打算下班离开不再接客,理应循他的惯常做法,熄灭车顶灯并「冚旗」,以「暂停载客」字牌覆盖指示器,便能避免途人误会拦截。原审裁判官推论上诉人的士正在候客,又未有展示的士司机证,因此裁定上诉人罪名成立。

只展示「暂停载客」牌仍属候客状态

上诉方指控方假设推测车顶「的士」灯亮著、计程表指示灯亮著及没有遮盖「咪表」就是候客,既不正确又不公平,又质疑裁判官没有考虑上诉人已在车头挡风玻璃前清晰展示「暂停载客」字牌。

暂委法官姚勋智表明,法例指明「不论移动或静止中的车辆,展示任何标认或信号,显示该车辆可供租用,已是停车候客」,故上诉人当时确实已竖立指示器和亮著车顶灯,便属「停车候客」。姚官指上诉人没有把指示器降下「冚旗」以及把车顶灯熄灭,即使展示「暂停载客」字牌,也没有覆盖指示器,故非暂停载客的情况,裁定原审裁断并无不妥之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编号:HCMA78/2023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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