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等涉721暴动案结案陈词 控方指林为达私人目的滥用职权 在场发号施令「火上加油」
2024-09-19 13:44
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与6男被控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参与暴动,案件今于区域法院作结案陈词。控方指,林卓廷称当日入元朗保护年青人,但其选区并不包括元朗,林是「滥用职权以达到私人目的」,在现场又对其他闸内人士发号施令,藉议员身份带领挑衅白衣人,他在现场没有调停,而是「火上加油」,在事件早期已称呼白衣人为「黑社会」,更透过其助手直播「刷流量」和号召更多人到元朗「搞事」。
控方指林卓廷滥用职权又直播「刷流量」
被告为43岁林卓廷、35岁庾家豪、37岁陈永晞、31岁叶鑫升、26岁邝浩林、48岁尹仲明及26岁杨朗,否认于2019年7月21日在港铁元朗站大堂参与暴动。
高级检控官程慧明今陈词指,各被告在审讯中的辩解不合理和不可信,现场片段拍摄到7人在现场参与暴动或留守支持他人。
林卓廷供称他当时作为议员,有责任到元朗了解情况。惟控方指,林是新界东选区的议员,选区并不包括元朗,而林在现场行为亦不像履行工作、不符合公职人员的态度,指林「滥用职权以达到私人目的」及「直播刷流量」,林表面上在社交媒体呼吁巿民到元朗要小心,其实是暗示巿民进入元朗生事,事件其中一个起因要归究于林的「发动」和参与。
自称「调停者」实质「火上加油」
控方续指,林卓廷称要入元朗监察警方,但他实际上却是与白衣人对峙,林在元朗站也没有呼吁闸内人士散去,反而声称他要求警方到场驱散白衣人;林称自己是「调停者」角色,但在现场早期已称呼白衣人为「黑社会」,后来更与闸内人士一起叫口号「黑社会,唔好走」等,林根本没有调停,而是藉其议员身份带领挑衅,并以扩音器向白衣人指骂,林在现场「火上加油」及没有考虑过白衣人感受,他也没有留意到白衣人的「保卫家园」纸牌,他故意对白衣人诉求视而不见、掩饰自己的真正目的。
林卓廷辩称自己到元朗是为保护年青人。控方指,林大可劝喻他们换上浅色衣物,林也没有尝试与白衣人谈判,相反,林带领闸内人群走向闸机和发号施令,叫闸内人士「唔好退」、「唔好追」等,称闸内人士为「兄弟」,用扩音器壮大声势,当闸内人士向闸外射水时,林亦在附近、属支持行为;林更指示助手做直播,号召他人到元朗「搞事」,破坏社会安宁,助手亦只是拍摄白衣人一方。
控方指,案发时如果警方在场,相信警方会拘捕双方人士,其实闸内人士不希望警方到场,而是希望冲突持续下去。
庾、陈、邝3被告行为挑衅
就其馀6名被告,控方指庾家豪站在闸内人士的「前线」,多次作出挑衅行为及「面目狰狞」,有带领角色,曾投掷物品及在其他人使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时分工合作;陈永晞亦曾经与其他人一起射水,控方指该行为激烈、挑衅和攻击性,但并不会阻吓白衣人,只会令现场情况升温;邝浩林很多时候身处庾附近,属闸内人士最前方,他曾向白衣人竖起一只手指,不论是食指或中指,均属挑衅。
叶鑫升称当时看到白衣人行为,认为不值得鼓励及应该制止。控方指叶在闸内与其他人一起对抗白衣人,并多次投掷物品,叶称对白衣人攻击「睇唔过眼」,但叶亦作出攻击行为,这是「自打嘴巴」;叶任职社工,供称只关心长者事务,控方认为是故意淡化事件。
尹仲明案发时一直手持伸缩雨伞,他称当日路过元朗鸡地,看见白衣人已感到奇怪,故取出雨伞以便自卫。控方指尹曾经向白衣人掷水樽,而他事后曾逗留现场,称想提供资料给警方,但如果他只是途人和想观察,控方认为他毋须在现场站得那么前,甚至可以离开后再协助警方。
杨朗供称当日在场协助处理女伤者。惟控方指,杨其实只是任由其他人带伤者到女厕内处理,而杨曾按着栏杆、作势跳出闸外,属挑衅行为,他亦曾向白衣人射水;杨又称事后立即离开元朗,但闭路电视拍摄到他曾走进服装店内躲藏,后来再更衣及留守至午夜才离开,控方质疑杨的可信性,指他没有逗留元朗的「无辜理由」。
辩方指林卓廷无作出破坏安宁意图
林卓廷代表大律师黄锦娟陈词时,指当日林卓廷到场前,已有一名女士在闸内遭白衣人袭击,而地上亦遗下棍状物,其后白衣人持棍状物出现,希望法庭考虑当时闸内人士的反应,有可能是出于自卫、保护他人或防止社会安宁遭破坏,而非有意图而集结在一起、甚或暴动。林到场时看到上述情况,加上当时大部份闸内巿民并无保护性物品,白衣人的出现已有「压逼性」,对林而言「整个环境都几危险……成件事突然之间升温」,而当时闸内人士并无挑衅行为。
法官陈广池指在现场某阶段,双方看似存在「默契」,白衣人并没有进入闸内,双方保持距离、没有「埋身肉搏」,质疑辩方所指的「压逼性」。辩方解释,「压逼性」是指白衣人身穿相似衣服,手持武器走到闸口,而且当时并非有「默契」,而是白衣人等待支援,后来有一名持粗棍的白衣人到场及走到前方,白衣人随即进入闸内施袭。
虽然控方指闸内人士挑衅白衣人,使白衣人失去「保卫家园」的「初衷」,但辩方则指在较早前已有人于凤攸北街遭白衣人袭击,白衣人的初衷在当时已失去。辩方重申,林在现场没有作出破坏社会安宁或助长破坏的行为或意图,他在Facebook的帖文内容清晰,无意暗示人到元朗生事,而且林当日曾联络警方,而事后他亦曾收到警方信件,当中感谢林举报及告知已拘捕37人。
案件明续审。
案件编号:DCCC1106/2020、DCCC1132/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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