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翻船案|检方以「罪证有疑」不起诉台海巡艇长和驾驶
2024-08-16 13:00
发生于今年2月14日的「金门翻船案」,造成两名大陆渔民遇难,金门地方检察署周五(16日)通报,涉案的台湾海巡队巡防艇艇长和驾驶因嫌疑不足不被起诉。
金门地检署说,上述案件今年2月14日下午1时许发生在金门东南方北碇岛附近海域,台海巡队接获通报并发现有一艘大陆快艇,从大陆地区水域驶入禁止水域,海巡队巡防艇即命令快艇停船受检,但快艇加速逃逸,在过程中尚未离开禁止水域即翻覆,快艇上四名大陆男子经海巡队救起送医,其中两人不幸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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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施家荣说,巡防艇黄姓艇长和蔡姓驾驶身为决策者和实际操船者,以涉嫌过失致死罪列为此案被告。巡防艇上其他两名海巡队员则对船舶航行不具实际影响力,故未列为被告。
检方调查,确认两名死者均是生前落水后溺水死亡,且两名死者的家属对检察官和法医生认定死因为溺死均表示无意见。
检方指出,翻覆渔船并无船名,明显为违法,加上生还的两名渔民证称渔船是「黑船」,不能报关也不能下水,船长于今年1月始拿到该渔船,「出航经验不到10次」,另外渔船设计亦属于不安全船舶,因此认定翻覆可能出于渔船本身未具适航性。
检方调查发现,翻覆前,陆籍渔船出现大角度地右转,加上在碰撞前6秒,渔船突然降速,指出若海巡在6秒内反应应可避免碰撞,但6秒反应太短,难以因此归责。
检方表示,加上海巡依法登艇稽查,本就属于依法实施,海巡在登艇过程发生追逐、碰撞,都是「法所容许之风险」,另外生还的两名渔民均证称未有「翻覆是出于碰撞」的见闻,加上整个过程并未有其他人目睹,亦未有摄影机录下,难以认定「两船碰撞」是翻覆原因,以「罪证有疑,利于被告」的证据法则,予以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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