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后4日内先后非礼强奸同邨11岁女童 搬运工认4罪判囚6年4个月

2024-08-06 13:05

被告古鸿昌承认非礼、强奸及向年龄在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共4罪,判监6年4个月。资料图片
被告古鸿昌承认非礼、强奸及向年龄在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共4罪,判监6年4个月。资料图片

37岁搬运工人出狱一年后,在秀茂坪结识了同邨居住的11岁女童,四日内两度邀请对方作客,期间上下其手再强奸女童,令女童感染性病,患上创伤后压力症候群。搬运工人早前承认2项非礼罪、1项强奸罪及1项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法官黎婉姫今早于高等法院判刑指被告4日内犯案每次变本加厉,性侵犯未成年儿童罪行严重,为公众所不齿,终判监6年4个月。

女童事后有自残念头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

黎官引述创伤报告指女童事后患上创伤后压力症候群,感到焦虑,间中有自残念头,影响交友抗拒异性,自觉内疚羞耻,认为自己要为事件负上责任,母亲亦出现抑郁受压,需要接受治疗。黎官提到现年39岁被告古鸿昌学历至中三,现已离婚,与父母同住,此前曾干犯3项藏毒及1项入屋犯法罪,2021年5月刑满获释,已经成功戒毒。

女童被奸后感染性病

黎官判刑指被告非礼猥亵到强奸行为在四日内发生,而且被告每次都变本加厉,强奸时没有使用避孕套使对方感染性病,令母女二人身心受创。黎官另指被告原不自知有性病,案发后感到后悔,重犯机会低,年龄相距26年差距大但也非极端,案中没有使用武力或违反诚信,然而被告称女童为「BB」,令对方以为二人为情侣。黎官指性侵犯未成年儿童罪行严重,为公众所不齿,4罪终判监6年4个月。

相识后WhatsApp联络 拒向女童透露个人资料

案情指,案发时37岁被告古鸿昌及11岁女童X均居于秀茂坪一公屋邨内,女童正就读小六,事前不认识案发时被告,仅曾有数次前往邨内补习社途中看见被告在公园流连。前年8月24日女童经过时被告向其挥手,其后取得女童电话号码,翌日WhatsApp 首次发讯,对方答允自拍,透露自己11岁,然而被告拒绝透露个人资料,并要求女童删除通讯纪录。

邀女童返家狎玩并逼女童口交至射精

8月26日被告邀请女童作客,女童以为有其他共同朋友到场遂应邀,然而到达后发现仅得自己一人。被告带女童到睡房并推倒床上,伸手入上衣抚弄胸部、入内裤狎玩私处,插入阴道。女童惊慌欲去惟不敢作声,又曾表示极度疼痛惟不获理会。被告脱去双方衣物,捉住女童的手来自慰,再强迫女童口交,女童觉得恶心,又看见被告阳具流出白液。由于女童是时候补习,被告遂让其离开,从此称女童为「BB」,令对方觉得已成情侣。

女童怕被告公开事件而应约结果遭强奸

由于女童担心被告将上述事件吿知自己亲友,遂答应8月29日中午再次到被告家中。当日被告脱掉二人衣物,先舔女童私处,又提议性交,女童曾拒绝指「唔好啦」,其后被告强奸女童,没有使用避孕套,女童曾表示感到非常痛楚。被告要上班时二人遂一同离开,被告要求女童保密并删除WhatsApp 讯息。

母亲查手机讯息揭发事件

翌月女童与友人在屋邨梯间聊天时,被告突然现身,友人离开后,被告亲吻拥抱女童,隔著上衣抚胸2、3次。同月9日母亲查看女童电话,看到有WhatsApp 讯息叫女童口交,质问下女童和盘托出。翌日报案后,女童身体检查发现感染性病砂眼衣原体。同年11月11日被告被捕。

案件编号:HCCC408,409/2023

法庭记者:陈子豪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