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入境内地免税额提高 7月1日起多个口岸实施
2024-06-28 09:18
国家商务部公布,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机制下经过磋商,同意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相关内容纳入《CEPA货物贸易协议》。具体措施由业务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实施。
有关详细公告如下:
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内地提高自港澳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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